2025-02-16 11:34
因出行需要,王先生在一个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从山东青岛到浙江宁波的机票。购票时,平台页面显示成人票一张,价格280元,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70元,另外可享受平台的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王先生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立即到航空公司的官方平台上进行了验真查询,发现机票确实是真的,但官方显示的机票总价款是300元。自己明明付给机票代销平台310元,这多出的10元是怎么回事呢?他立即向机票代销平台的客服进行问询。不甘心的王先生又拨打了中国民航的投诉电话,对平台的这一收费进行了投诉。
在王先生的持续投诉下,机票代销平台虽然第二天就将这10元的差价退给了他,但他认为平台的行为明显是欺诈,因为他订票的明细页面,完全看不到这所谓的10元外卖红包,他支付的310元就是机票价。表面看,平台似乎给了他40元的优惠,实际不但一分没优惠,还通过隐形捆绑销售让自己多花了10元。
随即他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票代销平台经营公司退还票款310元,并予以三倍赔偿。
法庭上,机票代销平台经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这机票之外产生的10元费用作出了解释。
对于机票代理平台这样的辩解,当事人王先生予以了反驳。购买机票时这10元外卖礼包券消费者王先生是否真的能看到,机票代销平台经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他提供的证据是公司后台的数据页面,显示这10元是外卖券,但这个信息消费者是看不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本案中,机票代销平台经营公司,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王先生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王先生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
客服的解释是10元等值的外卖券,点外卖时可以直接使用,庭审中又解释是平台会员一个月的会员费,可以享受会员权益。
法院最后认定,机票代销平台经营公司主观上具备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以立减优惠的形式诱骗消费者购买了高价机票。最后
如今看演唱会也是人们娱乐消费的一种方式,不少明星的演唱会很多时候都是一票难求,但如果消费者在预售阶段购买门票后,行程发生改变需要退票,但平台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票,消费者该怎么办呢?为了看喜爱的歌手演唱会,方女士在门票预售开启后,通过某公司经营的票务平台,为自己和丈夫购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因行程变动,购票半个小时后,方女士就向票务平台申请退票,一张门票退票成功,另一张门票退票时却被平台告知“暂无退款资格,无法申请退款”。方女士非常不解,因为购票页面清晰标注了“预售开启后48小时内,并在客服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可无条件办理退票”。于是,方女士和票务平台客服进行沟通,但被告知一个账户、一个场次、一个身份证,只能退一次,她已经退过一张就没办法再退了。
由于票务平台一方态度强硬、坚决不退,方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还票款。法庭上,对于第二张门票不予退款一事,票务平台经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辩解。
票务平台一方所讲的这一条件是票务须知内容的第六项:“为防止出现恶意购票、退票扰乱演出活动正常举办的行为,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绿色通道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该购票人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后,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方女士表示,这一条她买票时也认真阅读了,但她的理解和票务平台一方的解释并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为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票务须知记载的“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前置表述为“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门票”,通常理解应为“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的票,不再享有退票权益”。而
平台不能依据前述“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条款免除向方女士退还另一张票款的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票务平台经营公司全额退还方女士另一张门票款1980元。订酒店
出门旅游,很多人都会选择提前预订好酒店,杨先生也是如此,不过他付款成功后,却被平台告知酒店房间已满,要取消订单。等杨先生另行预订了酒店出行归来,他越想越觉得不满,并将平台诉至了法院。杨先生支付订单全款之后,收到了预订成功的短信,但之后,他就收到了平台客服的来电。对方说,这家酒店已经满房了,不能接待杨先生入住,并建议他同意取消订单,支付的钱款会原路退回。
杨先生同意取消了这份订单,不过,他继续在平台上查询酒店时,却注意到了一个奇怪的情况。为了确保出行顺利,杨先生最终还是选择入住了另一家酒店,总共花费了两千多元钱。但出行归来的他却越想越觉得有些不满,平台承诺的七百多元赔偿一直没有打给他,并且杨先生觉得,是平台违约在先,这才导致自己花费了更多的住宿费用,这笔“差价”应当由平台来买单。于是,他将平台的经营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不过,在被告方看来,他们对此无需担责。
被告方辩称,原告预订的产品是由入住平台的代理商提供,涉诉订单也是因为代理商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且被告在接到代理商通知后多次与原告联系,电话录音足以显示,双方就取消订单,也就是合同解除及补偿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平台并无违约行为。不过,在原告杨先生看来,被告以所谓的“酒店满房”为由解除合同,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应该由平台来担责。
那么,这样一起预订酒店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该由平台还是入住平台的商家担责呢?
。预订成功后,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虽提及 “服务由某公司提供”,但该提示内容不足以让杨先生判断业务是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多元化发展,经营者更应注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否则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货不对板”
还有一起案件也和酒店预订有关。樵先生通过某平台预订了一家标注着五星标志的酒店,但之后他却发现,这家酒店并非五星级酒店,于是将平台的经营者诉至法院。那么,平台预订页面上的五星标志到底代表什么?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从樵先生入住的酒店在网络平台上的预订页面可以看到,酒店名称后面标注着五颗星的图形。在樵先生看来,这样的图形表示五星级酒店,于是当时他下单预订了这家酒店的住宿房间,一共支付了近七千元费用。不过,行程结束之后他却觉得,这家酒店似乎有些“货不对板”。
樵先生认为涉案平台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退还住宿费并给予三倍赔偿。但被告方辩称,页面上五颗星的图形,并非酒店的星级标准。酒店名称后面标注的五颗星图案,原告方认为这代表着五星级酒店,被告辩称这意味着五分好评,对此,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被告的这种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涉案酒店为文旅行政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
法官介绍,近些年,在线文旅消费市场蓬勃发展,与之相伴的是涉文旅服务消费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多,涉及信息查询、服务预订、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从纠纷场景来看,所涉案件数量较多的是机票、演出门票以及酒店在线预订。平台应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全面真实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消费者在线预订产品前,也应充分了解销售页面信息、售后政策等相关内容,再谨慎作出消费决定。(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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